作者(職稱): 林保光
新聞來源:
聯合報
發佈日期:
05/18/2010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一甲子,佃農都已繼承至第二、三代,有人不再務農,地主 想把土地另租他人或出售,仍須獲佃農同意,抱怨出現「小地主,大佃農」現象,要求修法「還地於民」。
高雄縣鳳山市林姓地主是三七五條例實施後的第三代地主,在台南家鄉有一片5公頃農地,當年地主是他爺爺,原本只有五名佃農,但三七五減租後,已有十多名佃 農。
「土地好像變成不是我們家的。」林姓地主指出,「世襲」的佃農當中有人不再務農,託人代耕,拿別人的地當「二房東」,還擁有請領政府休耕補助的權利,以及 處分農地的同意權,只要佃農堅持不同意轉租或轉賣農地,地主也拿佃農沒辦法,讓原本是政府照顧弱勢佃農的政策,如今已經變調。
地主以一份契約為例,佃農租用面積0.38公頃,年繳「租穀」249台斤稻當租金,以現在每斤稻米12元換算,佃農一年繳地租不到3000元,卻可以根據 獎勵水旱田輪作、契作的補助標準,每年休耕二期,每年向政府請領三萬多元。
林姓地主指出,地主收到的租金,只是佃農穫得政府補助的十分之一,如果佃農有實際耕作,獲得補助還有道理,但沒耕作,只用別人的地和佃農名義來申請補助, 「好像是政府白送錢給他們一樣」。
林姓地主曾打算要把農地賣給別人,或轉租給其他農民,可是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不但有優先承購權,也有權不同意地主轉賣土地。林姓地主說,就算賤價賣 地,地主要將賣地的錢,分三分之一給佃農,就以他在台南的農地,公告現值一分地70萬元,但市價只有40萬元,讓他懷疑,「現在弱勢的,究竟佃農,還是地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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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地主的發表真是感慨萬千 我是佃農的兒子 現在我也接受了農地的耕作 地主發表的與事實真是差別蠻大的 我家繳的租穀是每年以每分地收成一千 公斤計算(不管收成好不好)的三分之一換算市價的現金 一年二次(分春秋兩季) 所以每年每分地地主所得是667公斤租穀(目前穀價一直上揚 當初配合政府轉作 改種植蓮霧這樣的租穀費用對我們來說真是很大的付擔) 是該修法了 讓農民 可以以公告地主購買土地 想想從我阿公經過我爸再轉到我 這片土地我家以種植超過五十年 所繳的租穀金遠超過土地價格的好幾倍 目前土地都不能成為我們的 曾經找過地主向其購買土地事宜 但地主是提高比市價高出許多的價格讓我們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