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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獎勵契作牧草及青割玉米作業規範

一、契作田區資格條件

(一)申辦契作獎勵田區以83年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或符合現行國產雜糧保價收購資格之農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如次:

1.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2.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提供之82/83年至92/93年期契作資料認定。

3.保價雜糧田區:以上一年同期依規定申辦國產雜糧保價收購之農地認定。

4.參加「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以83年至85年稻田轉作補貼清冊認定。

(二)河川地種植牧草及青割玉米需符合水利法及河川地使用相關管理法規規範。

二、辦理方式

(一)契作牧草:農民檢具與畜牧團體(含產銷班)、農會或酪農戶簽定之契作合約書(如附件1),申報契作牧草獎勵金。

(二)契作青割玉米:農民檢具與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臺灣區牧草生產合作社或農會簽定之契作合約書(如附件2),申報契作青割玉米獎勵金。

三、銷售事宜

(一)契作生產之牧草及青割玉米作物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合約使用或銷售,契作單位不得以任何因素,再行委由或要求其他單位協助辦理產銷處理事宜。

(二)銷售價格:為保障農民之收益,青割玉米鮮草之契約收購價格,扣除採收及運送費用,不得低於每公斤1.2元。牧草部分,依契作牧草種類、乾草、鮮草或青貯草之契約價格辦理收購銷售。

四、獎勵標準:合於規定予以核發契作獎勵金35,000元/公頃/期作。

五、申報及申領方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規定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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