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5月
壹、緣起
台灣小農家庭農場經營型態,面臨經貿全球化、自由化之衝擊,農業競爭力不足,呈現不足中過剩之現象。農民高齡化問題嚴重,農村勞力老化迅速,年輕後繼經營者難尋,且農戶平均規模狹小,農地坵塊細分零散,休耕面積約22萬公頃,經營缺乏效率,亟需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擴大經營規模,推動企業化經營,提高整體產業競爭力。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係指政府輔導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土地長期出租給有意願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農業經營者,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同時,政府協助有意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者(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大佃農),順利承租農地長期耕作,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
貳、政策願景與目標
一、政策願景
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二、政策目標
(一)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
(二)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
三、未來四年(98年至101年)推動目標
預定至民國101年輔導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經營面積至少達到1萬公頃。
參、政策推動策略及措施
一、推動策略
(一)年輕化-輔導老農出租農地退休,引進年輕專業農民,帶動企業化經營。
(二)規模化-協助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農戶經營規模,提高規模經濟效益。
(三)集中化-輔導農地集中生產及輪作,實施機械化作業,降低生產成本。
(四)效率化-整合農業產銷資源,推動企業化經營,提升農產品競爭力。
(五)安全化-鼓勵大佃農生產產銷履歷、吉園圃、有機及CAS農產品,落實發展安全農業。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小地主(出租人):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二)大佃農(承租人):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之自然人或農民組織,包括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等。針對各類大佃農身分及經營面積(包括自有及承租土地),應符合相關條件,如表一。
(三)承租農地範圍: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且合法使用者,但不包括台糖公司土地、公有土地及375出租耕地。
(四)農地租賃年期:租期以3年以上為原則,但考量作物輪作需求,不排除短期租約,惟承租面積至少1/2以上符合長期租賃原則。
(五)經營條件:
1、大佃農應以從事農糧、畜牧或農牧綜合經營為主,並儘量以進口替代或出口擴張之農產品優先考慮。
2、大佃農承租95或96年任1年連續2期休耕農地且領取承租獎勵者,應以種植水稻、得輪作獎勵作物、契作獎勵作物及有機作物為限。
3、大佃農承租耕地不得申請休耕補助或平地造林補助。
表一:各類大佃農身分條件及經營面積彙整表 身份類別
表一:各類大佃農身分條件及經營面積彙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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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類別 |
大佃農(經營者)身分條件 |
產業經營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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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門檻 |
擴大面積後經營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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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 |
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從事農業經營者,其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自有農地加上承租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 |
果樹:2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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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班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
登記有案之產銷班,其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自有加上承租農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 |
果樹:20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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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 |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業合作社 |
合法登記之合作社、農會或農企業法人,其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於該組織業務區域內之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自有加上承租農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 |
果樹:30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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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 |
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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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業 |
合法登記之農企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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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作物類別,以農業統計年報產業類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