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職稱): 林保光
新聞來源: 聯合報
發佈日期: 05/18/2010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一甲子,佃農都已繼承至第二、三代,有人不再務農,地主 想把土地另租他人或出售,仍須獲佃農同意,抱怨出現「小地主,大佃農」現象,要求修法「還地於民」。

高雄縣鳳山市林姓地主是三七五條例實施後的第三代地主,在台南家鄉有一片5公頃農地,當年地主是他爺爺,原本只有五名佃農,但三七五減租後,已有十多名佃 農。

「土地好像變成不是我們家的。」林姓地主指出,「世襲」的佃農當中有人不再務農,託人代耕,拿別人的地當「二房東」,還擁有請領政府休耕補助的權利,以及 處分農地的同意權,只要佃農堅持不同意轉租或轉賣農地,地主也拿佃農沒辦法,讓原本是政府照顧弱勢佃農的政策,如今已經變調。

地主以一份契約為例,佃農租用面積0.38公頃,年繳「租穀」249台斤稻當租金,以現在每斤稻米12元換算,佃農一年繳地租不到3000元,卻可以根據 獎勵水旱田輪作、契作的補助標準,每年休耕二期,每年向政府請領三萬多元。

林姓地主指出,地主收到的租金,只是佃農穫得政府補助的十分之一,如果佃農有實際耕作,獲得補助還有道理,但沒耕作,只用別人的地和佃農名義來申請補助, 「好像是政府白送錢給他們一樣」。

林姓地主曾打算要把農地賣給別人,或轉租給其他農民,可是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不但有優先承購權,也有權不同意地主轉賣土地。林姓地主說,就算賤價賣 地,地主要將賣地的錢,分三分之一給佃農,就以他在台南的農地,公告現值一分地70萬元,但市價只有40萬元,讓他懷疑,「現在弱勢的,究竟佃農,還是地 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feexplor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