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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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法規類別
廢止、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九農水保字第八九一八七○七七一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一一八四五五七○號公告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

一、為貫徹行政院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八十六衛字第一三一五六號函核定「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保育水土資源,並兼顧山坡地農民生計」目標,特訂定本計畫,以輔導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限期改正實施造林。

二、本計畫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內,種植檳榔者,其具土地合法使用權者,得依本計畫輔導造林,非法占用國公有土地種植檳榔者,除由縣(市)政府依法處罰外,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三、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由縣(市)政府依各該府所訂定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之權責單位(詳如附錄一),以雙掛號或公示送達方式,逐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完成造林,並列冊抄送該府輔導造林單位輔導造林。

四、本計畫執行時程與措施如下:

(一)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底前,行列混植完成造林每公頃六00株以上或達規定株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全面完成造林達每公頃規定株數。

(三)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全面砍除檳榔,並應維護造林木正常生長。

(四)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起,經縣(市)政府輔導造林單位,依本計畫所訂造林作業手冊檢查全面完成造林及全面砍除檳榔者,核發每公頃新台幣二十二萬元造林輔導金。

(五)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起,經縣(市)政府輔導造林單位檢查合格者,核發每公頃新台幣三萬元造林撫育費。

(六) 民國九十六年至民國一0九年止,經檢查合格者,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二萬元,但公有租地造林者減半核發、退輔會土地不予發給管理費。

(七) 造林作業手冊,由水土保持局會同林務局訂定。

五、 屆滿本計畫各期實施造林期限(第一年種植後、第三年完成造林後及第四年全面砍除檳榔後),經檢查不合格或未完成造林者,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規定,由權責單位依法處罰,並再通知限期改正,直至完成造林為止。

六、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未依本計畫申請造林之超限利用行為人,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規定,由權責單位依法處罰,並繼續通知限期改正。

七、 種植檳榔以外之其他農、漁、牧超限利用行為人,得申請依本計畫實施造林,其未申請者,由各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89.12.11

附錄一
台灣省各縣(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權責分工表
縣市別
一般山坡地
原住民保留地
國有林班地、試驗林、保安林地
縣市別
一般山坡地
原住民保留地
國有林班地、試驗林、保安林地

宜蘭縣
農業局(含原住民保留地取締)
民政局

(查報)
 
雲林縣
農業局
(水土保持課)
民政局
農業局
(林務課)

基隆市
建設局
 
嘉義縣
農業局
民政局

台北縣
農業局
原住民行政局
 
嘉義市
建設局

桃園縣
農業局
民政局
 
台南縣
農業局

新竹縣
農業局
民政局
 
高雄縣
農業局(水土保持課)
原住民行政局

新竹市
建設局
 
屏東縣
農業局
原住民行政局

苗栗縣
農業局
民政局
 
台東縣
農業局
原住民行政局

台中縣
農業局(水土保持課)
民政局(原住民行政課)
農業局(林務課)
花蓮縣
農業局
原住民行政局

台中市
經濟局(農林畜產課)

彰化縣
農業局
 
南投縣
農業局
原住民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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