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造林迷思 
打破造林迷思,停止「全民造林運動」
文⊙李根政
全民造林運動現場實錄
1996年賀伯災變後,政府提出全民造林運動綱領(如附錄)以因應國土的災難,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依據運動綱領第七點訂定了「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一公頃20年發給53萬之獎勵制度,在全台各地展開了「全民造林」的運動,截至2001年為止,已造林超過27000公頃。(註一)
然而,經過我們的調查訪談,竟發現全民造林已變成「全民砍樹」的荒謬運動,每年三、四月間,雨季來臨前,全台山區正熱烈上演的竟是「全民造林三部曲」,其步驟如下。
步驟1 全面皆伐原生、次生或造林植被。
民間的調查發現,屏東縣保力林場、大漢林道、德文等地,為實施全民造林,將樹齡約30年左右的次生林、相思樹林,全數砍除!而根據了解,這樣的造林方式為全台普遍現象,農委會決策官員早有所悉。

步驟2 放火燒山、引火整地。
據屏東縣大漢林道檢查哨的警察先生及林農表示:包括砍伐、燒山等程序一切合法,都經鄉公所農業局及消防局核可,還特別強調,燒了之後土地才有養份,樹才長得好,不燒根本無法造林。

步驟3 種植林務單位分配之苗木。
農政單位規定的樹種僅有54種,其中還包括22種外來種,因此常常水土不服,造林存活率極低!凸顯農政單位所稱造林採「適地適種」是一派胡言,欺騙人民。
以上步驟皆以砍伐現有植被,種上政府指定的小苗,為領取獎勵金之前題,因此再大的樹也必需砍除殆盡。這項政策等同於政府以政策鼓勵人民砍伐森林,嚴重破壞水土保持。(相關鐵證請參閱附件全民造林三部曲)

基層皆曰不可,農委會一意孤行
全民造林運動從策劃到執行所產生的弊病,所凸顯的正是落伍的台灣林業經營體系與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的嚴重衝突。
為了促請政府停止這項政策,民間團體於五月二日在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五月三日與立法院永續會共同召開公聽會與林政官員當面對話,由於媒體效應不佳,於是五月十三日在高雄又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揭發全民造林運動的真相。

五月十四日,在新聞媒體報導後,各地林農見證者紛紛來電,直陳當地全民造林之惡,痛心地質問政府:「原生林有何罪,非得置之死地不可!」由此可見,此政策累積民怨之深。而民間多次訪談基層承辦人員,都承認砍樹再造林是普遍的作法,更全數直指此一政策需全面檢討,甚至,五月三日由立法院永續會陳學聖、曹啟鴻立委所召開的公聽會中,農委會在面對民間的指控時,也未否認這是事實。
但離譜的是農委會官員、森林學者對面對民間團體質疑時的說法:森林科科長李遠欽等人表示每個人都要用到木材,因此砍樹再造林是正當的,伐木後再造林對水土保持影響不大;文化大學森林系系主任王義仲、林試所吳俊賢等人認為老年齡生長速率減緩,新造林生長速率高,相較之下新造林可吸收較多之二氧化碳,因此,砍樹再造新林,可解決台灣二氧化碳的排放過量之問題(即交換碳稅之概念)。而林務局黃裕星局長辯稱:這些林地,如進行林地分類,「可能」皆屬經濟林地!簡而言之:全民造林政策是民間、基層公務員、林農皆曰不可,唯中央農政單位一意孤行之政策。這些說法,暴露了林業官員及學者數十年的伐木營林思維,致令全民造林政策一開始就走錯方向!

而其中另一插曲則是屏東縣農業局長黃振龍辯稱「絕無砍樹再種樹之事」,公然向社會大眾說謊。
經濟造林的政策方向,嚴重衝擊國土保安
根據農委會頒布的「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標準栽植株數表」,可以看出全民造林是採「經濟造林」之方式,植單一人工林,還設定輪伐期,如柳杉20年、肖楠50年、扁柏60年、桉樹20年等…,意即種樹的目的是為了將來可以再砍樹,根本與國土保安無關。

有關伐木與水土保持之關係,即令根據林試所所出版之「森林與水」專書亦指出:據野外實際觀察研究,發現伐木後當原有林木根系漸次腐敗而新生植被根系尚未健全之際(約砍伐後3至8年間),淺層崩塌發生的次數最為頻繁。因此,官員辯稱伐木再造林不會影響水土保持,違背常理,直如兒戲!真如其所言,那為何土石流災後,得推出「全民造林」計劃?以台灣一公頃次生林地內,從大喬木、小喬木到灌木等植物,數以萬計;然全民造林一公頃新植林地,苗木不過600~2500棵,我們得問:在伐木後新植林未成長前10至30年間,水土流失如何計算?

官學引用扭曲學理,為錯誤政策辯護
森林學者一再提出各種國外的學理,捍衛其「伐木營林」之正當性,交換碳稅之概念即是其一。然而台灣根本沒有人真正調查過長成30年之次生林,或原生林,真比不上剛種下的新生小苗所吸收之二氧化碳的量?因此非得砍伐後重新造林?如果其理論為真,全世界之原始森林、熱帶雨林應砍盡或疏伐、修剪、整理,全數改為人工林,即可解決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過量之問題?
歷來,台灣土地的悲歌,即是學界完全不了解、不理會台灣土地之現況,在喝完洋墨水、引用國外理論後,即可亂發議論,然後和官方聯手即形成政策,全民造林政策即是一例。
造林地原始狀態,一筆濫帳
農委會曾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進行「全民造林」執行成效查證,根據查證委員台灣大學農經系吳珮瑛教授於自由時報投書表示:「我們查證委員根本無從得知,在該計畫執行的前三個年度裡,列冊造林撫育的二萬多公頃林地中,到底原本的使用狀況為何;也就是說,林務單位根本無法掌握在計劃執行後,究竟有多少林木是栽種於芒草空曠地、種植檳榔果樹地、或是取締濫墾而來的超限利用地,又有多少林木只不過是「以小樹換大樹」的林相變裝罷了。

而以九十年屏東縣為例,全民造林的面積是307.94公頃,砍伐的面積是145.7003公頃,也就是伐木再造林的比例約為47.3%,占很高的比例。查證委員的質疑,更凸顯了全民造林對造林跡地的了解是一筆濫帳,因此被砍伐的森林面積有多少,有待農政單位全面清查。

適地適種的謊言
林務單位不斷聲稱造林採「適地適種」,而實際上是欺上瞞下,與現況完全不符。因為所有林地在造林前,從未進行造林跡地原生林木的調查,便以林務單位現有苗木逕行分配種植,例如八十六年時部分林地,即是砍掉原生林,種上外來種木麻黃;近幾年則是種桉樹、土芒果、肯氏南洋杉或是外來改良過的樟樹。即造林樹種為本土種,然而將西部的樹種種到東部、溪谷型植物種到旱地所在多有,等同於在各地種「本土的外來種」。況且,全台維管束植物超過4000種,然林務機構所提供之樹種僅54種(含22種外來種),以全台地理生態之高度岐異,試問這麼少的樹種,如何適地適種?而根據今年保力林場旁全民造林地的證據顯示,造林前即是先將相思樹、黃荊、克蘭樹優勢社會之原生林砍除,然後種上外來種的直幹相思樹,以及不適地的茄冬樹。

誰受益,誰受害?
全民造林運動自86年至90年已編列達97億7,047萬元(含續編80、81年度已接受補助之經費11億8,297萬元),91年度則編列了18億1190萬元。累計已超過百億以上,然而這項無助於國土保安的政策,到底誰受益呢?根據91年度農委會全民造林的預算內容(註二),除卻獎勵金外,其他費用都是退輔會、台大、興大、文大等林業機構,以及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中華林學會、社團法人中華造林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等林業團體壟斷;而在基層,林農在造林後必需付出相當多的勞力從事砍草等工作,所得不及基本工資,真正獲益者其實是仲介造林的中央、地方民代及造林業者。
而最荒謬的是:長期以來土石流最嚴重的地區在中部,而全民造林所造之地點卻遍及全台,也就是說政府從未針對災變地區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以擬定興革之政策;卻在每次災變後,以加強造林來欺驗人民,延誤政策改革的良機。因此,民間不得不呼籲政府正視以下訴求。

民間的訴求!
一、停止「砍伐現有森林,種小樹」的「全民造林運動」。
促請行政院即刻宣布停止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劃,而為顧及八十五年以來參與獎勵造林林農之權益,應研訂獎勵造林之善後方案,同時研擬課徵保護森林水權費等措施,以獎勵私有林地主保護現存之森林。

二、徹查六年來因「全民造林運動」砍伐的森林面積,追究決策官員責任。
三、以國土保安為重,研訂保護現有森林之政策,調整盲目的造林方式。讓經濟造林之新造林、撫育等計劃及預算,與國土保安之護林、造林計劃脫鉤,兩者分屬不同計劃,擬定不同之經營管理、施業方式。同時明訂已有森林之林地,不淮再造新林;天然林不可列入經濟林地。

四、促請全面檢討造林政策,先進行土地之分類,凡劃規保育地範圍,不必進行任何人造林,讓土地上的本土物種,自行演替,回復為天然林;如果劃歸為經濟地,才可以進行生態綠化、林業生產等永續利用行為。

因此,桃芝風災後,行政院預定耗費48億元,針對中部、花蓮等崩塌嚴重地區於93年底完成崩塌地造林5,600公頃,種植1,000萬棵樹,撫育23萬公頃之計劃,以及預計於91~93年度進行之「全民造林」12,000公頃必需重新檢討。

誌謝:
感謝全台各地提供相關資訊的朋友們;立法院永續會陳學聖、曹啟鴻立委主持公聽會並持續關切此一案件;棲蘭檜木國家公園催生聯盟、看守台灣協會、主婦聯盟、台北大學地政服務社、柴山自然公園促進會、淨心文教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參與記者會、公聽會等行動。

註一:全民造林86~90年造林面積、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對照表〉
年度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總計
造林面積(公頃) 5,046 6,240 7,003 4,476 4,360 27,125公頃
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 491 400(概數) 481 79.86 68 1,519.86公頃

資料來源:農委會公告、農委會九十、九十一年度預算書。
註二:91年度經費,其中撥充造林基金辦理獎勵造林等相關工作經費10億;補助行政院退輔會、原住民委員會、臺糖公司、臺大與興大實驗林區管理處暨各縣市政府等單位,辦理造林、育苗宣導、取締及檢測等相關工作經費7億7620萬;捐助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100萬、中華林學會450萬元、社團法人中華造林事業協會2,190萬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700萬元、私立中國文化大學130萬元,辦理育苗、綠化及宣導等相關工作3570萬,共計18億1190萬元。(資料來源:農委會九十一年度預算書)


附錄: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條
全民造林運動綱領:85/10/1
一、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以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特制定本綱領。
二、為擴大全民參與運動,各級政府得輔導民眾,組成各地區全民造林運動促進會,配合地方宣導,推動全面造林工作。
三、凡國有林地、公私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均為造林之對象,並以各種租地造林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坡地林業用地之超限利用者為優先,由本局及各林管處輔導之。

四、軍事用地、農牧用地、工業區、社區、礦區、公園綠化、觀光遊憩地區、學校、運動場所等非林業用地,鼓勵植樹綠化。
五、由政府機關經營或輔導之農場及國有閒置土地,有適宜造林之土地者,應率先響應本運動,提供造林,以作示範。
六、違規使用之林地及山坡地加強取締並實施造林。國、公有租地造林地,應造林而不造林者,應即終止租約,由政府自營造林;私有林地所有人不願造林者,由政府依法代為執行之。

七、為提高造林誘因,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延長獎勵期限並提高獎勵金。
八、為確立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原則,由水力發電、自來水、工業用水等受益單位及山坡地開發提供回饋金,設立造林基金,並配合研修森林法,確保基金來源,以支應長期造林及森林保育經費之需求。

九、為確保造林綠化成果,有關國、公有林之林班地解除、放租及交換使用等,均應嚴格限制。
十、本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農業委員會訂定實施計畫統籌協調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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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條:85/12/09核定
造林獎勵金之發給方式為:前六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二十五萬元,即第一年新台幣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幣三萬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二萬元…(總計二十年之造林獎勵金為五十三萬元)。



作者/全國教師會生態教育委員會召集人.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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