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劫受苦。其人後來生大慚愧,發大菩提心,改惡修善,誦經念佛,自行化他,求生西方。由是之故,現生或被人輕賤,或稍得病苦,或略受貧窮,與彼一切不如意事先所作永墮地獄,長劫受苦之業,即便消滅,尚復能了生脫死,超凡入聖。金剛經所謂:若有人受持讀誦此經,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則為消滅,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即心能轉變因果之義吾人研究百法至此,於此奧旨,不可不知。

十八、勢速

就是變化或動作迅速。故百法直解云:「依於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即謂不論色法、心法,都是像江河中的流水一般,迅速的向前奔流,所謂「濯足長流,抽足復入,已非前水。」世間一切有為法,都是念念遷流,新新不住,故詩人李白在將進酒中有「高堂明鏡悲白髮,朝如青絲暮成雪」之感嘆!
瑜伽論五十六券說「勢速」有三種:

(一)諸行勢速:

謂有為法之生滅無常迅速,如一彈指頃,經六百生滅。

(二)士用勢速:

「士」謂「士大夫」,指人;「用」謂「作用」,指造作。即人類之身、口、意三業之造作迅速。

(三)神通勢速:

即神通作用迅速,謂大神通者,所有運身意勢等,速疾神通,如屈伸臂頃,到色究竟等。
按「勢」之一字,又可作「時機」解,孟子公孫丑上云:「雖有智慧,不如乘勢。」乘勢,即利用時勢,把握時機之意,此句的意思是說一個人雖有智慧,還不如會利用機曾,把握時勢!要是不會把握機會,雖有智慧,亦是枉然!因為「勢速」——時機稍縱即逝,一旦失去了機會,就再也沒有機會了!是以古詩云:「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又云:「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即勉勵吾人要趁著青春年少,努力充實德學!佛法上也有一首偈頌云:「人身難得今已得,佛法難聞今已聞,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向何生度此身?」前二句是慶慰語,後二句是警策語,警惕策勵吾人要好好把握稍縱即逝的機曾,要念念了生死,時時求往生,否則即是空得人身,又徒聞佛法矣!這是研究「勢速」一法,所給予吾人最重要的啟示!

十九、次第

就是順序,譬如尊卑上下,各守法則,循序漸進,前後不亂,謂之次第。
百法直解云:「依於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上文中「庠序」,即今之學校。按「庠」與「序」,都是古代鄉學之名稱,夏稱「校」,殷稱「序」,周稱「庠」,後代通稱「學校」為「庠序」。全文大意即:一切有為法,無不剎那生滅,前一法開導後一法生起,各各按部就班,循序漸進,不是同時俱起,謂之「次第」,譬如各級學校然,吾人就學,由小學而中學,由中學而大學,不能躐等。
瑜伽論五十二卷云,次第差別多種,今略述如下:

(一)流轉次第:

謂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有緣生,生緣老死。

(二)還滅次第:

謂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乃至有滅故生滅,生滅故老死滅。

(三)在家行住次第:

謂陵旦而起,澡飾其身,被帶衣服,修營事業,調暢沐浴,塗飾香鬘,習近食飲,方乃寢息。

(四)出家行住次第:

整理衣服,為乞食故,入聚落等,巡次而行,受如法食,還出安坐,食訖澡手,盪缽洗足,入空閒室,讀誦經典,如理思惟。晝則宴坐經行,淨修其心,斷滅諸障,至夜中分,少當寢息,於夜後分,速復還起,整服治身,歸所習業。

(五)增長次第:

謂有八位,次第生起:
1.病位—— 即初十歲時,十歲以下多病故。
2.色位—— 即第二十歲,男女顏色正在此時,過此即亡。
3.力全位—— 即第三十歲,身力成故。
4.有智位—— 即第四十歲,凡所作為,必多思量。
5.念位—— 即第五十歲,憶念自身得失事故。
6.色力損減位—— 即第六十歲。
7.智念損減位—— 即第七十歲。
8.昏亂位—— 即第八十歲。(以上八位見瑜伽論記第十三卷)
又瑜伽論第二卷云:「云何八位?謂處胎位,出生位,嬰孩位,童子位,少年位,中年位,老年位,髦熟位。」以上八位,次第生起,是為增長次第。

(六)現觀次第:

所謂現觀,即是透過禪定,不經語言文字等概念,而使佛教真理直接呈現於面前之一種認識方法,謂之「現觀」。此類認識方法,於小乘佛教中,特以苦等四聖諦作為認.識之對象,謂次第現觀,即次第觀三界之四諦,先緣欲界之「苦諦」而觀之,乃生起無漏之「法忍智」,其後又生起「法智」;次緣上二界之「苦諦」而觀之,生起「類忍智」、「類智」;準此,集、滅、道等三諦亦各生四智,則次第現觀四聖諦,共生十六種智慧。

(七)入定次第:

謂次第入「九次第定」。指色界四禪,無色界四定及滅盡定等九種禪定。以不雜他心,依次自一定,入於他室,故稱「次第定」。

(八)修學次第:

謂增上戒學為依,次生增上心學,增上心學為依,後生增上慧學。
總之:一切有為法皆有次第,吾人平素若能養成遵守次第的習慣,不僭位,不躐等,器具整齊,不離原處,事按本末,今事今辦,則其心必能漸漸歸於純淨統一,如此對於念佛功夫必大有裨益!且平素講究次第,一旦遭遇大事,才能冷靜處理,乃至生死關頭才不致於手忙腳亂,由是觀之,「次第」一法之作用大矣哉!

二十、時

就是時間,這是極為難懂的觀念,雖然吾人皆知時間確是存在,即使是草木鳥獸,也能辨別晝夜之差異,但卻無人能確切地說出時間是什麼?
有一方法,可證明時間之存在,即假設有一世界完全處於靜止狀態,則沒有時間存在,一旦有變動發生,則所謂靜止的世界,將不同於「現在」,而成為「過去」。不管「過去」與「現在」,間隔是多麼短暫,卻已說明了必定有「時間」之消逝。可見「時間」與「變動」是互相關聯性。有變動,即有時間存在;若無變動,則時間不存在!」
因此,時間觀念如何建立?
百法直解云:「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即依於色心等一切有為法,週而復始地剎那變動,而假立「時間」之觀念。
瑜伽五十六卷云:「依行相續不斷分位,建立時,此復三種,謂去、來、今。」文中「行」指一切有為法。
雜集論二卷:「時者: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何以故?由有因果相續轉故。若此因果,已生已滅,立過去時;此若末生,立未來時;已生未滅,立現在時。」
何以說「時間」為假法?長短不定故云假立之法!如說一晝夜,在人間為二十四小時。而四王天,一晝夜,是人間五十年,忉利天一晝夜,則是人間一百年!如此同是一晝夜,卻長短不定,故曰「時間為假立」之法!
又如同是一年,在地球上說是三百六十五天,可是在太陽系中之其他星球,若距離太陽近的星球,或幾十天即是一年。若距離太陽遠的星球,或幾千年,或幾萬年才是一年!如此所謂「一年」,也是長短不定,故曰「時間」是假立之法!

二十一、方

就是方位,即指色法存在於空間之方向與位置。方位有四方位(即東、西、南、北)、八方位(即四方位加上東南、西南、西北、東北)、十六方位(即八方位之中間,再加上東北東、北北東、東南東、南南東、西北西、北北西、西南西、南南西等八個方位)等。
至於方位是如何建立的?
蕅祖百法直解云:「方者,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意思是說,方位的建立,是要依著某一形質作為參考點,於是乎才有前後左右、四方四維上下之差別。反之,若不假借形質,則上下不分,東西莫辨,那有方位可言?茲舉例言之:
(一)「左右」是依於形質假立的,以西方三聖像為例,若說觀音菩薩在左或在右,都是毫無意義的。因為若從阿彌陀佛的立場看,觀音菩薩在左方;若從禮佛者的立場看,觀音菩薩在右方。很顯然地,當我們談到「左右」時,必須先考慮所謂的「左右」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如此說出來的「左右」才有意義!
(二)「上下」也是依於形質假立的,何以故?當人類尚未發現地球是球形時,總以為地面皆是平的,於是在地面上任何一點的垂直方向都是一致的,此時所謂的「上下」是絕對的。可是當人類知道地球是球形之後,地面上的每一點的垂直方向就不一樣了!譬如台灣的上方,正是美國的下方!或說台灣的下方,正是美國的上方!很顯然地,當我們談到「上下」時,必須先考慮所謂的「上下」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如此說出來的「上下」才有意義!

二十二、數

說是數字,一種度量諸法大小多寡的名稱。數字是如何建立的。蕅祖百法直解云「數者,依於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意即:數字的建立,是依著有為諸法彼此之間的「相仍」與「相待」,於是才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等數字的差別生起。何謂「相仍」與「相待」,今試言之:
(1)相仍—— 「仍」當「因循」或「沿襲」講,即後一個數字是因循著前一個數字而來,謂之「相仍」。我們從古埃及人計算物品從一至十的符號,即可看出「相仍」的情形,即:



又根據三藏法數載,數法有三等,即下等、中等及上等,由此三等數法,亦可看出前後兩個數字間「相仍」的情形,即:
1.下等數法—— 十十變之,如三字經云:「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萬。」此即說明:
「十」是重複十個一而成,所謂「一十為十」。
「百」是重複十個十而成,所謂「十十為百」。
「千」是重複十個百而成,所謂「十百為千」。
「萬」是重複十個千而成,所謂「十千為萬」。
2.中等數法—— 百百變之,如一百洛叉(十萬為洛叉)為一俱胝(千萬為俱胝)等。
3.上等數法—— 倍倍變之,如俱胝俱胝為一阿庾多等。又印度有十大數,皆屬上等數法,即阿僧祇、無量、無邊、無等、不可數、不可稱、不可思、不可量、不可說、不可說不可說。此十大數之間前後「相仍」的情形,恐繁不贅,欲知其詳,請自參閱華嚴經阿僧祇品。
(2)相待—— 即互相對待。當知數字概念的形成,乃起源於「相待」。據說新幾內亞的原始民族,他們用左手的小指、無名指、中指、食指、拇指、左腕、左臂、左肩、左耳、左眼、鼻子、嘴、右眼、右耳、右肩、右臂、右腕、右手的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等以作為和物品對應(相待)之部分。如鄰居來借用物品時,其數量一一對應的結果是對到鼻子,則他日鄰居還物品時,其數量也要對應到鼻子,如此在「取」「與」之間,便可以做到公平而合理。後來由於人類的心智漸漸成熟,感覺到這種對應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才逐漸改用符號來表示數字。
又如:張三比李四高一點;今天比昨天熱;從臺北到臺中,比臺北到新竹遠;做一件中山裝要多少布,才不至於過多或過少……總之: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諸法的長短、大小、多寡、高低等相對待的結果,遂假立出數字來。

二十三、和合

諸法很和諧地聚會融合為一叫「和合」,故百法直解云:「和合者,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俗謂「水乳交融」,即是「和合」之義。又如僧團即是一種「清淨和合」,何以故?理事二和故。理和者,同證滅理故;事和者,身和同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故。再如「十二因緣」之流轉即是「引生後有和合」(未來世所受之果報,叫「後有」),何以故?以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有緣生,生緣老死,以上十二支互相隨順,如水之「流」動不息,如輪之旋「轉」不停,遂令眾生未來生死無盡。故名「引生後有和合。」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云:「云何和合?謂能生彼彼諸法、諸因、諸緣,總略為一,說名和合。」茲以「眼識九緣生」為例:九緣為何。1.眼根 2.色境 3.作意 4.空 5.明6.眼識種子 7.分別依 8.染淨依 9.根本依,以上九緣,互相鄰助,俱時合力,不相乖達,眼識方能生起,故眼識與根等九緣,稱為「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 即與「和合」相違,百法直解云:「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意即諸法之間,彼此互相妨礙、對立,稱為「不和合」,如水與火,冰與炭,正與邪,霜雹與稻麥,皆是「不和合」之例。或「眼識九緣生」中,任缺一緣,則眼識之生緣「不和合」;或「十二因緣」中,隨缺一支,則有情生死之因緣「不和合」。

總論

以上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茲略釋已竟。今再總論之,即上述二十四種,皆依分位差別而建立,因此當知皆是假有,雜集論卷二說明如下:
1.依「善、不善」等增減分位差別,建立「得」一種。
2.依「住」分位差別,建立「命根」一種。
3.依「相似」分位差別,建立「眾同分」一種。
4.依「不得」分位差別,建立「異生性」一種。
5.依「心、心所」法分位差別,建立「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三種。
6.依「言說」分位差別,建立「名身、句身、文身」三種。
7.依「相」分位差別,建立「生、住、老、無常」四種。
8.依「因果」分位差別,建立「流轉、定異」乃至「和合、不和合」等十種。
或問:前謂此二十四法,於前三位差別所顯,則那一法,相當於那一位所顯?
答曰:1.「命根」一法,唯依「心王」分位假立,何以故?以「命根」乃指「親生第八識之名言種子」。此第八識自種具有親生第八識現行,並維繫一期色身不爛不壞之功能,依此功能假立「命根」一法。
2.「異生性」一法,唯依「心所」分位假立,何以故?以「異生性」乃依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之一分功能,令六趣十二類差別不同,故云「異生性」。雖名煩惱、所知二障、實即指染位二十六種染污心所,由未永斷,異於聖人之眾生故名「異生性」。
3.「二無心定」及「無想報」三法,乃依「心王」「心所」上假立。
4.其餘十九種,皆通色、心王、心所三位之上,假立其名。
以上有為法九十四種研究已竟,下次再談無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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