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伍位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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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先研究略答的部分,論文是: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這是總標的文字,意即︰所謂的一切法,本來是無量無邊,俱舍宗立七十五法,成實宗立八十四法,以總括宇宙萬有,唯識宗則立百法。原來彌勒菩薩在他所說的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將世尊所說「萬法唯識」的道埋,略為六百六十法,到了世尊滅度後約九百年,論主天親菩薩,憫物心切,為使後人易知易從,遂再將六百六十法,濃縮為百法,所以論文說「略」,天親菩薩以為宇宙森羅萬象,雖然無量無邊,但總不出這一百個法。而這百法又可歸為五種,那五種呢?論文說: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以上標明五位,即可以暗該百法。至於五位名義為何?今逐一略釋如下:

甲、心法意義

  一者心法,這裏心之一字,不是指真心,而是指妄心。對下面的「心所有法」言,「心法」又叫「心王」,「王」是「主」的意思,指有情眾生最主要的心理活動,其意義有六:
  (一)集起名心:是說心有收集、保持、儲藏一切法種子的功能(集),並且在因緣成熟之時,又能令這些種子,一一發起現行(起)。具有這種功能的心法,特別是指第八阿賴耶識。
  (二)積集名心:是說心(指前七識)有熏習成一切法種子的功能。我們假若接觸好的環境,心即被它熏習而落下好的種子(俗謂印象),假若接觸壞的環境,心即被它熏習而落下壞的種子。不論好的、壞的種子,均儲藏在第八識中,歷劫不壞!
  (三)緣慮名心:是說我們的心有攀緣、思慮一切法的功能。譬如我們獨坐於斗室之中,可以想念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法,這便是心的緣慮功能。
  (四)或名為識:是說心有時叫做「識」。識就是了別的意思,為我們的心對於境界有明了分別的功能。
(五)或名為意:是說心有時叫做「意」。意就是相續不間斷的意思,謂我們的心,剎那不停,前念滅,後念生,生滅之間,無有間隔。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是說若就「緣慮」義來說,八識皆可名心;若就「集起」義來說,則只有第八識可以叫做心,因為唯獨第八阿賴耶識能集諸種子,起現行故。
  若就念念生滅,平等無間之義來說,則八識皆可名意;若就「恆審思量」義來說,則只有第七末那識可以叫做意,因為唯獨第七末那識能恆審思量第八為我故。
  若就了別境界之義來說,則八識皆可名識;若就了別粗顯境界義來說,則唯前六識可以叫做「識」,因為只有前六識能了別色聲等粗境故。(至於第七、第八所了別之境,則微細難知)。

乙、心所有法意義

  二者心所有法,簡稱心所,前者心王是主,今者心所是伴,有主必有伴,伴不離主,其意義有三:
  (一)恆依心起—— 永遠依著心王才能生起,心王若無,心所亦不生。
  (二)與心相應—— 永遠與心王相應。相應是隨順、不違背之義,與心王同出同入,緣同一境界!
  (三)繫屬於心—— 繫是聯繫,屬是附屬,是說心所附屬於心王,與心王緊密的連繫在一起。

丙、色法意義

  三者色法,前面二種,心王和心所,都屬於心—— 無形質可見,卻有知覺作用。今第三種色法,雖有形質可見,卻沒有知覺作用,其意義有二:
  (一)變壞—— 轉變破壞之義。色法之變壞又分二種1.自然的變壞,如鐵生銹,酒變酸等。2.人為的變壞,如鐵加熱到熔點1535度C即變液體,若繼續加熱到沸點2800度C即變氣體,此即為人為的變壞!又如酒,若添加其他化學藥劑,則可加速其變酸,此亦為人為的變壞!總之:一切色法,無不剎那剎那地遷流變化,無不循著成、住、壞、空的軌跡前進!
  (二)質礙—— 有形質而互為障礙,如桌子和椅子,此二者皆有形質而不能互相容納,含攝,叫做質礙。

丁、心不相應行法意義

   四者心不相應行法,此法分三段說明:
  (一)心—— 指此法悉藉心法、心所有法及色法才能建立,而色法又是心法、心所所現的影子,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所以此法亦皆不離心,故特別點出「心」字。
  (二)不相應—— 復有三義:
   1.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
   2.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
   3.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
  (三)行—— 是遷流變化、生滅不已之意。原來在五蘊中的行蘊,又分二種1.相應行,謂與心王相應的行蘊,即指「心所有法」。2.不相應行,正指「心不相應行法」。不論相應行或不相應行,都是行蘊所攝,都是遷流變化,生滅無常之法,所以特別點出「行」字。

戊、無為法意義   

五者無為法,前面四種都是無常變化的有違法。「為」是造作之義,離開因緣造作之法,非因緣所生的,即叫「無為法」。有為法是體上之用,今無為法是用上之體,其意義有四:
  (一)不生不滅—— 有為法是因緣所生,故有生滅。無為法非因緣所生,故無生滅。
  (二)絕得絕失—— 有為法有增有減,增加了叫得,減少了叫失。無為法,又叫真如、涅槃、法身、佛性等,在聖不增,在凡不減,故絕得絕失!
  (三)非彼非此—— 有為法有自他之分別。無為法,佛佛道同,所謂:「十方三世佛,共同一法身。」故非彼非此。
  (四)無去無來—— 有為法有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剎那不停的變化。無為法,豎窮三際,常住不變,萬古常存,故無去無來。
  以上五位,已將世間法、出世間法、假法、實法、色法、心法等本體界、現象界之一切法,都包括殆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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