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期)上回研究心識分析,介紹了安慧一分說,難陀二分說,今續略說後二者:

  丙、陳那三分說

  一、斥前─非前師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
   非前師難陀立二分,但有用而無體。
   二師皆互不足!
  二、標宗─心王、心所,一一生時,各有三分,即相分,見分及自證分,何以故?
  (一)相見必有所依體故─若無自證分,即無相見二分,既有二分,必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蝸牛頭,二分喻如二角。
  (二)為建立量果義故─相分是所量,喻如布。見分是能量,喻如尺。自證分是量果,喻如能證知布是幾尺幾寸之智慧!若無第三分,則心之慮知作用,即不能圓滿達成!
  三、引證─集量論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首句謂相分似外境現,名為所量。
  二句謂「能取相」即指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指自證分。
  三句謂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
  四句謂如是三分,無有別體,同一識故,即離心無境也。

  丁、護法四分說

  一、斥前─第三師陳那之三分說,似有體用,但若要成立量果義,則三分說,猶有未足!
  二、標宗─諸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若無第四分,則以何法作為第三分之量果耶?唯識論言:「諸能量者,必有果故。」意即: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為量果,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易言之: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則必須以第四分為其量果!
  問:若凡是能量,必有其量果,此第四分亦是心用,亦是能量,故應有第五分,作為第四分之量果,果真如此,則有無窮之過!
  答:只立四分,無須立第五分,何以故?後二分皆是現量,故得互證,無須更立第五分。如此共有四重:



  

  三、釋妨─問:何以不以第二見分作為第三自證分之量果?答:第二見分或時非量所攝故!(見分通於三量),豈可以非量作為第三分之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可互為量果。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可為量果!而比量,非量,則不可作為量果。喻如作保證人,必須是敦厚正直者,方可為人作保,若是虛浮不實者,則無資格!
  或問:前五和第八識見分為現量,何以不可作為量果?答曰:前五和第八識見分,雖是現量,但以外緣故,不可作為量果。必須是內緣,方可為量果!
  或問:第七識見分向內緣,何以不可為量果?答曰:第七識見分雖是內緣,卻是非量,不可為量果!
  或問:佛果中後得智(或名有分別智,此為生於根本智後邊之智,故名後得智)見分,既是現量,又是內緣,何以不可作為量果?答曰:佛果中後得智見分,雖是現量,又是內緣,但內緣時,變影而緣,故不可為量果!
  或問:佛果中根本智見分,既是現量、內緣,又是親證真如,不變影而緣,何以不可作為量果?答曰:根本智見分是心用故,非是量果!
  凡是量果:必須具備四義 1、現量 2、內緣 3、不變影 4、心體。
  四、引證─密嚴經云:「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首句:內二分為第一性,升二分為第二性。謂眾生心乃由二分合成。
  二句:內亦二分,外亦二分。
  三句:所取纏者,所緣相縛也。(謂於六塵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為境相所縛,而心不自在。)
  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指三界諸見)
  四句:由於見、相二縛故,見分通於現、比、非三量。
  以上心識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二分是內體。第一相分唯所緣,後三分通能緣和所緣,謂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通於三量。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分唯緣第三分,不緣第二分,因第二分既為第三所證,第四設緣,亦無所益!第三和第四分,皆現量所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即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即後三分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所攝,然而,此處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而是能緣之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唯是一心。若此四分與起信論之「三細」相配合,則:
  證自證分─吾人本有之真覺妙明
  自 證 分─業相(從真起妄,初動之相)
  見  分─轉相(依初動業相,轉成能見之相)
  相  分─現相(由前轉相,則境界妄現)
  楞伽經偈言:「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此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並非撥無八箇心王、五十一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以為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為一心。則知八箇心王,五十一心所,隨指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界者性之義,諸法同一性故,名為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用,用亦無別,故得說云:「翠竹黃花皆是般若」、「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亦可說云:「溪聲盡是廣長舌,山色無非清淨身」。
  總之,依護法正義,心、心所,若細分析,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能緣和所緣,而無無窮之過。非即(開為四分)非離(合為一心),萬法唯識之旨趣,由是而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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